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消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其责令改正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落地油泥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或者随意排放、掩埋、焚烧落地油泥和其它废弃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固体废物存放场及泥浆存放池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含有毒性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泥或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转移、贮存和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原油、化学药剂等的车辆渗漏、溢流或散落污染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产生的废水、废液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随意排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气井泄露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