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8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0日批准)
(一)蒙古勒津(指蒙古族部落名称)民间故事、方言、谚语等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文字;
(二)具有蒙古勒津地域特点的传统表演艺术、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
(三)蒙古勒津传统礼仪、祭祀、节庆等民俗;
(四)蒙古勒津蒙医药传统技艺、秘方、验方;
(五)蒙古勒津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六)蒙古勒津纺织、刺绣、编艺、陶艺、器具、雕塑、生产生活用具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七)体现蒙古勒津传统的特色饮食、服饰、体育和游艺等;
(八)具有蒙古勒津传统的建筑形式和特定自然场所;
(九)具有蒙古勒津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民间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曲谱、地名、家谱、碑碣、楹联等;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形式。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二)搜集、征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申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六)县级传承人的传承经费;
(七)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与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中心征集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原则。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的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和传承人到专业院校培训。
(一)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蒙古勒津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二)具有蒙古勒津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一)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保护该项目的具体措施;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二)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三)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一)使用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传承场所;
(二)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开展传承活动经费不足时,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一)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四)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五)开展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培养、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七)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博物馆、文化馆、艺术团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收藏、展示、展演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活动。
(一)具有民族特色的蒙古勒津传统刺绣、编艺、雕刻、服饰、剪纸等文化旅游产品;
(二)传承、提升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和蒙古勒津喇嘛炖肉、蒙古馅饼、全羊汤等制作技艺;
(三)传承和弘扬阜新东蒙短调民歌、阜新蒙古剧、蒙古勒津好来宝、乌力格尔、查玛舞、安代舞等民族传统表演技艺;
(四)开发利用蒙古勒津蒙医药,推广蒙医药"血衰症"疗法、蒙古勒津"道姆其"疗法、"协日乌苏"等临床疗法;
(五)利用"蒙古文哈旺体书法"等文化载体扩大文化传播和对外影响;
(六)录制、编写、出版蒙古勒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光盘及系列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