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