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