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定期体格检查服务;
(二)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三)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
(六)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
(七)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二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九)国家、省、市和县(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