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权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
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