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