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工作。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实施涉及遗址保护的各类规划;

(二)参与实施涉及遗址的各类文物保护项目;

(三)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基础性意见;

(四)参与并监督文物考古单位对遗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制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情况记录;

(五)负责遗址出土文物的登记造册;

(六)负责对遗址各类要素的日常巡查、日常监测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关日志;

(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