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采矿、采石、采土、采砂、挖窑、烧砖,擅自修建陵园、坟墓,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历史风貌设施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