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