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的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规定高度的封闭围挡;
(二)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
(三)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四)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五)施工现场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焊接、喷漆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扬尘和有机废气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当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当洒水降尘;
(六)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七)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器具或者管道运输,禁止随意抛掷,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