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实行排放标志管理制度。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志。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志管理规定。
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