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使用工业炉窑的企业未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的;
(二)粉状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储存及输送的;
(三)块状物料未采取入棚入仓或者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储存及封闭输送等有效抑尘措施的;
(四)矿山开采、煤炭洗选、电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