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自治区范围内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任用该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自治区外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当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