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信教公民需要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手续。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

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宗教团体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