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法律尊严;
(二)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思想、组织、教风和制度建设,指导规范宗教教务活动,督促规章制度落实,促进自我管理和民主管理,抵制商业化倾向;
(四)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考核工作;
(五)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和教风建设,从事宗教文化研究,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六)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坚持正信正行,保持理性平和,提高思想道德境界;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