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