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