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实施开发建设的,由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建设、环保、市场监督、消防、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