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在道路、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线性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用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海确需进入上述设施保护范围从事海上作业或者建设相关设施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设施所有人协商,就相关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在施工之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能达成协议的,不得在上述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用海活动。
国家和广东省对在油气管线等危险品线性工程的高后果区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