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医药,是包括汉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二)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中医馆、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

(三)传统剂型,是指汤剂、丸剂、散剂、膏剂、丹剂、酒剂、茶剂、锭剂、胶剂、露剂、条剂、线剂、炙剂和曲剂等。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