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