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2

Amended

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开展食品检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相关数据、结论失实;

(四)未依法采取或者解除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