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市、区人民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