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Article 16In force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