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向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