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造成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资质证书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执业证书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资质证书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暂扣执业证书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三)造成二级或者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执业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