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该阶段监理业务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