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

当事人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强制拆除的执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