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下列当事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

一项房地产买卖同时具有上列当事人时,按照上述顺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