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