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到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