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