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三)不按照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的维权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