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生产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