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