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以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市外事部门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