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通过协议出租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建设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出租价格不得高于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应的出租价格标准;高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