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港务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

(一)深圳港引航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深圳港从事引航业务的;

(二)深圳港引航机构引航员未经指派擅自从事引航业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