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深圳港,是指深圳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所有港区和规划港区。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规划的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港口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导流堤、港口航道、护岸、港池、锚地、船闸、道路、码头、趸船、栈桥、浮筒、客运站、铁路、给排水、公共通讯、供电、消防、环保和助导航设施等。

(五)港口业务,是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货主提供使用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理货等服务,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等服务。

港口经营性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港口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