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违法私房建房者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私房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依照本规定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进行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限制,并在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登记。

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违法私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