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