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建房者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建房者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