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者单位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当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照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已支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