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住房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