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