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