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逾期未及时恢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