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满足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