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公益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指导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水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9